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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党发(2001]16号)、内蒙古自洁区编委《关于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内机编发[2001]76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巴彦淖尔市党政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4]18号)精神,设置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盟发展计划局研究提出全盟科技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1.将主要以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成果推广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评选、评议项目管理、验收等事业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直研究所、院的科技业务工作,转变为指导市直科研所、院的科研业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转变,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研究制定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条例、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编制市科技发展、民用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研究提出市科技事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五)研究制订全市加强应用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订并指导实施。
    (七)编制示范基地、工程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基础的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科技人才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和科技人才成长环境的相关政策。
    (九)组织、指导全市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科技合作计划;负责商签和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协定等科技外事工作。
    (十)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一)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民营科技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及有关政策措施。
    (十三)承办市政府、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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